來源: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發佈日期:2023-09-15

珠海市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各地方金融組織:

《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023年9月4日

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

為落實好《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援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3〕41號),有力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合作開放,加強與澳門金融市場聯通,推動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產業,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

(一)便利合作區個人跨境交易

1.為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購置或出售商品房給予匯兌便利。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購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檔前,可以憑交易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等證明材料及真實交易《承諾函》,在銀行辦理首付款(含定金、預付款及全款情形)結匯支付。(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政府橫琴辦)

2.穩步推進合作區個人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改革。研究放寬合作區居民(指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內地居民,下同)使用外匯的管理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居民個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年度額度內,直接通過澳門金融市場購買帶有投資收益性質的理財、基金、保險等創新金融產品。(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3.便利個人跨境人民幣收付。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內地居民個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4.為個人薪酬跨境收付提供便利化服務。支援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電子管道審核交易真實性材料,辦理個人不佔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業務。指導支付機構用好現行政策、合規展業,支持支付機構在真實合規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薪酬跨境匯劃,為合作區生活和就業的境外居民取得的境外薪酬提供跨境匯入自動入帳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5.支持澳門居民參與內地證券市場投資。鼓勵合作區證券營業網點為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開立境內證券市場帳戶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

(二)促進合作區移動支付便利化

6.推動合作區電子支付便利化。圍繞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民生支付需求,指導相關市場機構積極擴大跨境錢包內地移動支付應用場景範圍,便利澳門居民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出臺數位人民幣實施方案,鼓勵政府、企業、個人等主體使用數位人民幣,積極拓展合作區數位人民幣應用場景。(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7.有序擴大代理見證開戶試點範圍。督促現有試點機構進一步簡化澳門居民代理見證開戶試點業務辦理流程。統籌推進更多符合條件的銀行參與試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8.推動合作區小額支付便利化。根據實際需求,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研究允許合作區內市場主體以澳門元或人民幣進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場景。開展創新業務評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許澳門元作小額支付使用。(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三)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信用融資。

9.推動澳門居民信用資訊跨境使用。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征得澳門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在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資商業銀行共用其澳門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門居民信用狀況,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委網信辦)

10.推動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內部資料跨境流動試點。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合作區與澳門均設有分支機搆的中資商業銀行、澳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資料跨境流動試點。(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委網信辦、省政務服務資料管理局、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11.探索合作區與澳門兩地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合作。搭建“珠三角征信鏈”,強化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合作區與澳門的銀行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征信資訊,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四)強化合作區居民保險保障。

12.鼓勵合作區內兩地保險機構合作開發特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內地保險機構與澳門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機動車保險、跨境商業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特色保險產品,為跨境保險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等服務。進一步便利經常項下保險業務結算。優化澳門單牌車保險安排,探索研究單牌車專屬保險產品。探索將“等效先認”保險安排制度適用於合作區。(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公安廳)

13.支援合作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建設。在符合現行監管規定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為合法持有港澳保單的粵港澳大灣區居民提供續費、退保、理賠、保全等便利化售後服務。(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五)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就業。

14.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委派人員到合作區內的銀行保險機構擔任職務提供便利。對根據行政許可規定需經審批或備案的銀行業保險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開展資格互認研究,探索在CEPA框架下對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許可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符合內地監管規定的前提下,經監管部門備案後,即可在合作區內相應的金融機構任職。(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15.簡化境外金融人才合作區開展金融服務的准入條件。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鼓勵合作區金融機構聘用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人才。為計畫在合作區內執業的境外金融人才提供行業監管部門、協會備案支持,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鼓勵和支援合作區內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崗位吸納澳門居民就業。(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二、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六)合作區金融業面向澳門高度開放。

16.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創新發展現代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入駐合作區,鼓勵合作區現有銀行保險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質效。支持澳門銀行機構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搆、專營機構等方式在合作區展業發展。(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17.擴大對澳門金融服務領域開放。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門保險機構在合作區內新設或參股保險法人機構的准入門檻,降低總資產、放寬經營主體範圍等要求。(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18.支援合作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適時舉辦粵澳金融機構業務交流活動,引導合作區金融機構強化與葡語國家業務合作,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銀行業保險業對合作區出口產業的支援力度,服務好澳門強化與葡語系國家金融互聯互通。(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七)加強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19.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機構的交易聯動。支持澳門銀行機構作為境外參加行,通過境內代理行開展帳戶融資。支持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開展同業拆借,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滿足離岸市場正常的人民幣流動性管理需求。(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0.規範有序推動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在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的主體、範圍和種類。合作區內銀行和代理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銀行貿易融資和銀行不良貸款(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銀行不良貸款)向境外轉出,並鼓勵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1.拓展“跨境理財通”試點的深度和廣度。研究便利港澳居民開立境內帳戶、擴大理財產品範圍等措施。完善業務試點規則和流程,提高報備審核效率,支持合作區金融機構申請業務試點,不斷豐富合作區與澳門居民投資對方金融產品的管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八)探索構建電子圍網系統。

22.強化電子圍網規則設計。研究對標國際標準制定帳戶規則,優化改造自由貿易帳戶(FT帳戶)系統,通過金融帳戶隔離,在合作區建立資金電子圍網。(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23.制定電子圍網跨境資金流動政策。優化跨境資金清算管道,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動途徑。(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九)完善帳戶管理體系。

24.優化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服務。加強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人民幣NRA帳戶)的政策研究,提升NRA帳戶使用便利性,便利境外機構使用。境外機構在合作區內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以及用於購買大額存單。(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5.統籌推動基於自由貿易帳戶的跨境金融創新。拓展自由貿易帳戶(FT帳戶)功能,研究便利合作區資金自由流動的措施,允許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自由貿易帳戶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6.支持合作區內自由貿易帳戶的開立使用。支援在合作區內澳門務工人員及合作區內企業外派員工開立非居民個人自由貿易帳戶(FTF),便利其在區內工作、居住與生活。支持澳門金融機構開立金融機構自由貿易帳戶(FTU)開展資金融通,增強其資金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7.推動銀行優化帳戶服務。鼓勵銀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跨境支付、結算效率。支持具備能力的銀行機構利用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自由貿易帳戶、離岸帳戶等為境外主體提供優質的跨境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三、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產業

(十)豐富合作區金融業態。

28.完善合作區金融機構業態。加強合作區政策推介和金融招商,鼓勵新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期貨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搆、子公司,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在合作區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參股合作區銀行、保險、金融租賃等金融機構。(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29.規範化發展地方特色金融。推動合作區地方金融組織管理許可權下放。鼓勵優質企業在合作區設立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公司,支持合作區和澳門聯動發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十一)加強對文旅、商貿、會展產業的金融支持。

30.穩步發展關稅保證保險。推動保險機構積極對接遊艇自由行保證保險需求,助力提升港澳遊艇境內通行便利化水準。(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31.強化對文旅、商貿、會展產業的金融支持。引導合作區金融機構加大對文旅、商貿、會展等產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鼓勵合作區保險機構圍繞文旅、會展等產業開展承保業務,支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廣東分公司優化承保和理賠條件,更好為合作區內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保障。(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32.鼓勵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合作區發起設立文旅、會展等產業母基金。鼓勵粵澳兩地機構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投資、並購提供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二)加強金融服務科技創新。

33.強化科技金融創新服務。鼓勵銀行機構結合實際需要,在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促進合作區科技企業發展。(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34.優化智慧財產權融資模式。完善智慧財產權融資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建立適合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授信審批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包括中醫藥智慧財產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支援合作區企業依法依規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十三)完善創業金融服務。

35.鼓勵創業投資集聚發展。出臺專項金融扶持政策,優化創投基金稅收機制和優惠政策的實施機制,發揮行業協會自律服務功能,為粵澳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作區聯動發展提供支援。(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36.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多幣種投資基金。支持合作區私募投資基金充分利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等跨境投資政策,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發行多幣種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37.拓展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化退出管道。支援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以在合作區設立運營中心形式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股權份額轉讓試點,提供份額轉讓綜合服務;大力培育專業化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機構投資者;鼓勵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引入優質仲介機構。鼓勵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區設立S基金(二手份額轉讓基金),支持合作區S基金產業集聚發展。(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四)支援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38.豐富資產管理機構類型。支持合作區引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帳戶獨立、風險隔離前提下,探索依法合規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39.鼓勵合作區金融機構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加大對境外投資者的服務力度,豐富資產管理產品,拓寬境外投資者境內投資管道。鼓勵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研發符合境外投資者需求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產品、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並給予匯兌便利。(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十五)加強債券融資服務。

40.優化合作區企業赴澳門發行債券的專項扶持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合作區企業優先選擇在澳門發債,鼓勵內地省級政府、計畫單列市政府及企業在澳門發行各類債券。(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廣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41.加強合作區企業上市培育。搭建企業融資平臺,簡化匯兌管理手續,強化境內外融資政策輔導,支援合作區內企業在境內外市場上市或發債融資。(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政府橫琴辦)

42.助力澳門打造債券融資服務平臺。支援澳門借助合作區發展以人民幣、澳門元等計價結算的國際債券市場,打造服務粵港澳大灣區、“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葡語國家的債券融資服務平臺。(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六)促進國際融資租賃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發展。

43.推動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參與外債額度共用。融資租賃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債額度不足的情況下,可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借用外債。允許SPV專案公司共用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44.實施跨境租賃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經營性租賃外匯收支業務憑相關交易單證在銀行辦理,銀行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45.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匯率風險管理。允許銀行為合作區內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業務(包括遠期、掉期、期權),通過套期保值降低匯率風險。(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46.依法合規探索租賃資產轉讓業務。推進租賃資產跨境轉讓人民幣結算試點,支持租賃企業盤活資金。(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47.依法合規探索國際商業保理業務。支援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保理機構向國內出口商提供外幣保理融資服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十七)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48.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綠色金融支持政策,推動綠色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組織在合作區聚集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合作區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搆,支持綠色金融專業化發展。提升合作區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鼓勵金融機構為綠色專案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49.支援合作區與境外綠色金融規則銜接。依託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加強綠色金融標準研製、推動綠色金融標準港澳互認。(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0.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搭建綠色金融跨境服務平臺,促進金融資源與綠色專案有效對接,推動綠色金融人才交流,鼓勵合作區內企業利用港澳平臺為綠色企業、綠色專案進行認證及融資。(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51.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加快開展合作區綠色(企業)項目調研,建立專案庫。研究出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合作區綠色金融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52.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電力期貨市場。加快推動電力等期貨品種的研發上市,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與香港交易所強化合作,協同打造綠色金融平臺,服務合作區綠色融資發展。(責任單位:廣州期貨交易所、廣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八)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服務。

53.加強與港澳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繫。強化合作區與香港交易所、澳門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交流合作,在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為合作區企業在港澳等境外市場開展融資、套期保值等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54.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創新開展離岸業務。鼓勵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在合作區設立或做強分支機搆,授權合作區內分支機搆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提升離岸業務展業水準。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適度放寬開展離岸銀行業務貸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允許針對非居民貸款業務適用與澳門相同的貸款規則,發展離岸銀行業務。(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四、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十九)促進貿易結算便利化。

55.推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指導合作區內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精准識別客戶身份,根據客戶誠信狀況、合規水準和風控能力,完善客戶分類審核和動態信用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根據展業原則辦理優質企業貿易外匯結算,提升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結算便利化水準。(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56.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直接購匯用於真實貿易結算。允許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後支付給境外出口商。(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57.探索開展信用證保險業務。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在合作區開展信用證保險業務,積極發揮政策性保險作用。(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二十)推動跨境人民幣結算。

58.支援為貿易新業態提供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便利化結算服務。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支援合作區內銀行憑交易電子資訊直接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便利化結算服務。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合作區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59.支援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為離岸轉手等新型國際貿易提供便利的跨境結算和貿易融資服務。在合作區開展真實、合法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由合作區內金融機構探索離岸轉手買賣的真實性管理創新,依照展業原則,基於客戶信用分類及業務模式提升審核效率,提供便利的跨境結算和貿易融資服務。鼓勵使用自由貿易帳戶(FT帳戶)或資金電子圍網帳戶為新型國際貿易的跨境結算提供便利。(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60.鼓勵合作區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合作區與葡語國家在鐵礦石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投資貿易中使用人民幣。鼓勵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政府橫琴辦)

61.擴大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在合作區、澳門以及葡語國家的影響力。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門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資匯兌便利程度。

62.提高外商直接投資兌換便利程度。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簡化管理,提高兌換環節登記和兌換便利程度。(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63.簡化外商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作區開展境內股權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房地產),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64.支援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帳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二十二)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管理體系。

65.優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管理體系。簡化外匯登記手續,拓寬資金境內使用範圍,便利跨境資金匯兌。允許合作區內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按照餘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政府橫琴辦)

66.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拓寬合作區內主體境外投資管道,允許其開展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對外股權、債權投資,提高跨境金融資產配置能力。給予合作區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10億美元基礎額度,根據需要每年可按一定規則向合作區單獨增發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額度。(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政府橫琴辦)

67.支持跨國企業在合作區開展跨境資金集中管理。推動合作區符合條件企業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鼓勵跨國企業集團在合作區規範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跨境資金統籌使用。(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二十三)優化外債管理。

68.探索合併交易環節外債管理框架。完善企業發行外債審核登記管理,對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下同)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提升外債資金匯兌便利化水準。(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69.支持非金融企業自主借用外債。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支援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根據實際融資需要自主借用外債,逐步實現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二十四)提高跨境證券投融資匯兌便利程度。

70.簡化非金融企業跨境外匯業務登記辦理流程。穩步推進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境外上市、員工股權激勵計畫、境外套期保值等外匯業務登記由銀行辦理,並簡化相關材料要求。(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71.提升非金融企業資本項下資金結匯使用便利度。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等資本項下收入可在企業經營範圍內自主使用。取消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帳戶,結匯資金可直接劃轉企業人民幣帳戶。(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五、加強金融監管合作

(二十五)加強金融監管。

72.完善合作區金融風險防範、預警和處置機制。建立粵澳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壓實屬地風險防控和處置責任,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防範風險的跨境傳染。探索推進金融風險線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在上級單位授權或指導下,依法協助開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相關資料、送達法律文書、詢問當事人等工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公安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政府橫琴辦)

73.加強對合作區資金異動的監測。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和反走私以及監管合作。深化琴澳反洗錢監管合作,持續健全合作區反洗錢監管協作和資訊交流常態化機制,指導合作區內金融機構完善洗錢風險管理、加強跨境資金異常監測和風險防控,推進合作區內跨境洗錢風險聯合研判和風險通報。(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公安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政府橫琴辦、省稅務局)

74.加強區域金融監管協調。壓實各方責任,加強合作區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引導金融機構穩妥開展金融創新業務,督促地方金融組織合規發展,提高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75.落實各類專項工作及風險整治長效機制。強化粵澳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央駐粵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開展合作區金融風險研判和資訊交流,及時互相通報金融風險隱患及線索,確保風險防控與金融改革創新相匹配。(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監管創新。

76.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探索開展粵澳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推動跨境金融項目聯合測試,逐步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鼓勵合作區內機構企業參與申報粵澳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項目,探索建立統籌協調、科學有效的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合作機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77.健全與澳門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完善兩地資訊共用機制和金融監管部門人員交流機制,定期組織會議研究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事項,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依託粵澳金融合作會議、粵港澳深四地保險監管聯席會議、粵澳金融合作專責小組等平臺機制,加大合作區跨境金融監管合作力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78.加強對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支援澳門加入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機制,深化粵港澳三地金融監管協同,為跨境創新應用提供一站式測試受理服務。加強合作區與廣東省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的合作,使風險模型畫像最大限度貼合工作需要,切實做好合作區涉眾金融類風險防控工作。以資料應用為著力點,推動大型銀行向中小銀行輸出風控工具和技術。推進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提高監管部門智慧監管能力和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二十七)加強金融法治保障。

79.支援在合作區開展國際投資仲裁和調解。依託橫琴國際仲裁中心、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的專業仲裁和專業商事調解職能,建設並完善“調裁”對接等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紛機制,為合作區金融行業提供公正、便捷的調解和仲裁服務。(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政府橫琴辦)

80.加強粵澳兩地金融監管部門消保合作的協同配合。指導粵澳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調解合作機制。強化粵澳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與珠海市中院、合作區法院的協作,切實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依託“金融糾紛橫琴(粵澳)調解中心”,面向珠海-澳門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糾紛調解。推廣小額速調、示範判決、無爭議事實記載等機制,發揮線上訴調平臺功能,全面推進粵澳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法院、省政府橫琴辦)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党的領導。

81.堅持和加強党的全面領導。充分履行金融行業主管部門管行業與管黨建相統一工作責任,加強對行業黨建工作的領導。扎實推進合作區金融行業“兩個覆蓋”工作,大力夯實基層黨組織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積極探索党的領導與金融機構、企業內部治理有機融合,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党的領導貫穿合作區開發建設和金融工作全過程,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堅強保障,更好服務合作區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責任單位:省委橫琴工委、省政府橫琴辦)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

82.強化改革事項督導檢查。各責任單位要建立工作臺賬,確定涉及工作任務的責任部門、責任人、連絡人以及推進計畫和完成時間,按季度定期報告各項任務落實情況,及時總結評估。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式報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關部委。(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83.用足用好清單式申請授權政策。結合合作區實際需求,探索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跨境資金流動等領域的機制對接、規則銜接,各有關部門和合作區要積極爭取中央有關部委支持,及時上報需授權的事項。(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三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84.強化高層次金融人才的引入。充分用實、用好合作區15%個稅等人才扶持政策,吸引國際高層次金融人才。(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

85.深化合作區與澳門在金融人才培養方面的交流合作。通過打造線上線下常態化的金融人才交流培訓活動,提升金融從業人員水準。以兩地智庫及行業組織為抓手,舉辦各類專業交流活動,為合作區和澳門培育金融人才。(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

86.打造粵澳金融特色會展品牌。圍繞合作區和澳門金融改革與創新發展進行研討,搭建合作區和澳門金融業界交流平臺。(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